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,研究生导师实行岗位管理,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一章 申请条件
研究生指导教师(以下简称导师)按责任分为第一导师、第二导师;按是否为本校人员分为校内导师、校外导师;按学位类别分为学术学位导师、专业学位导师。
第一条 校内导师
1.拥护党的领导,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;治学严谨,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;教书育人,为人师表。
2.具有硕士学位(50岁以上除外)的副高级及其以上技术职务;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务。
3.正在从事的教学、科研工作与申报的学科、专业一致。能系统地讲授1门本学科硕士研究生课程,或能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。
4.具有在科研处登记、可支配的研究经费(学术学位导师自然科学2.0万元,人文社会科学0.5万元;专业学位导师经费要求减半)。
5.年龄不超过57~58周岁,身体健康,具备延聘条件的教师经个人申请年龄可放宽至62~63周岁(学术学位取下限,专业学位取上限)。
6.近三年来达到下列条件之一:
(1)在我校规定的一类学术期刊,或被SCI、SSCI、A&HCI、E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1篇(第一作者,或本人指导的我校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的通讯作者,且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。下同);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2篇。
(2)正式出版学术专著、技术专著或教材1部(第一、二作者)。
(3)获得省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1项(国家级奖计前7名,省级一等奖计前5名,省级二等奖计前3名,省级三等奖计第1名);或获得市、厅级科研奖励一等奖(第1名)。
(4)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;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;或通过新品种审定1个。
(5)正在主持国家级或省(部)级有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。
第二条 校外导师
1.各学院(系、所)可以根据研究生教育需要选聘校外学术学位或专业学位导师。
2.校外导师要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或技术水平,对我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能起到积极的作用。
3.校外导师要依我校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导师职责,并服从管理,能与学科保持稳定的联系。
4.对校外学术学位导师,主要考察其学术水平,申请条件参照校内导师。
5.对校外专业学位导师,主要考察其技术水平以及能否为研究生提供校外专业实践的条件。
6.校外导师由学院(系、所)聘任。
第二章 遴选程序及方法
第三条 导师岗位每年申请一次。申请时间在全日制研究生复试前、在职研究生入学后的4月上旬。
第四条 导师遴选程序和方法如下:
1.申请者填写《研究生导师岗位申请表》(附表),提交到相关院(系、所)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。
2.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请条件进行审核,合格者作为导师候选人,并报学位办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。
3.研究生入学后,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导师岗位名单,并报送学位办备案。
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
第五条 每年9月上旬,学位办组织学院(系、所)对该年度已经毕业研究生的导师进行考核。
第六条 考核分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三个等级。
1.优秀:硕士学位论文被评为校级优秀论文的。
2.合格:按要求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(学术学位3~4年,专业学位2~3年)。
3.不合格: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。
(1)因导师原因,连续两年所指导的研究生不能正常毕业的。
(2)对研究生管理松懈,以至研究生出现严重违纪行为的。
(3)其他有严重损害学位点和学校声誉行为的。
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
1.考核优秀者,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并可以继续申请导师岗位。
2.考核合格者,可以继续申请导师岗位。
3.考核不合格者,视情况暂停1~3年导师岗位的申请。
第四章 导师的职责
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作为研究生学业指导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要切实落实好“导师负责制”和“导师经费资助制”,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成长、成才中的主导作用,具体包括:
1.承担研究生招生录取的命题、考试、评卷和复试等任务。
2.承担一门以上研究生课程,并提供课程教学大纲。
3.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。
4.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,包括确定研究方向、选课等。
5.指导研究生加强政治理论学习,加强社会责任感以及创新精神、艰苦奋斗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的培养,加强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养,努力提高研究生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。
6.指导研究生及时了解国内、外本学科的研究成果及科研动态,把研究生引向学科发展的前沿。
7.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科研条件,帮助解决课题研究中的困难,并为研究生提供适量的科研补贴。
8.指导研究生课程学习、科学研究、专业实践和撰写论文的各个阶段,做好中期考核、开题报告、外出试验、外出参加学术会议、论文中期检查、论文预答辩、论文外审、毕业鉴定等各个环节的审核。
9.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科研道德观念,时刻牢记恪守学术道德,摒弃学术不端行为,以科学严谨、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科研工作。
10.合理支配使用学校为研究生提供的培养经费。
第五章 导师组
第九条 导师组由2~3名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研究方向的教师组成。专业学位原则上要求有校外导师。
第十条 导师组要定期听取研究生学习和工作汇报,帮助研究生分析、解决学习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,发挥集体智慧,保证研究生论文写作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,参加联合培养的导师应共同商定联合培养计划和要求,共同关心研究生的学习、工作、思想和生活状况,不允许对研究生放任自流或相互推诿。
第六章 其 他
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位办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原文件同时废止。